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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关于暂定2023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 发文日期: 2022-12-30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 生效日期: 2023-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参保企业:

   根据全省2023年社会保险费申报的统一要求,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暂定标准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暂定2023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64号)的规定:在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公布之前,参保企业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21888元和4378元执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19899元和3980元);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6633元执行。

   全省2022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多退少补。

   全省2022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已死亡、出国等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不再退补。

   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暂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确需转移的,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不再退补。

   二、注意问题

   1.2023年1月份及时进行企业缴费基数申报:根据《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按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规定,2023年1月参保企业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进行企业缴费基数申报,申报的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或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应如实填报,系统会自动做保底封顶处理。例如:A企业职工李某、王某2022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为2000元和24000元,企业为李某进行2023年缴费基数申报时缴费工资应填写2000元,不应填写缴费基数下限4378元;为王某进行2023年缴费基数申报时缴费工资应填写24000元,不应填写缴费基数上限21888元。社保系统会自动对参保企业为职工申报的缴费工资进行封顶保底处理。请参保企业如实申报职工2022年月平均工资,以免影响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和缴费基数调整工作。

   2.每月及时进行应收核定:“企业缴费基数申报”每年年初申报一次,基数申报后参保企业每月应进行“单位应收核定”操作,并及时将核定数据推送至税务部门完成缴费。

   3.按政策完成调整缴费基数补退:待全省2022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参保企业2023年为职工申报的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多退少补。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调整缴费基数后需要补缴的统一由原单位进行代扣代缴;需要退费的,统一由原参保单位进行抵扣或办理退费。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2年12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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