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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医保局关于完善门诊慢性病长处方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0-08-12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甘肃省
  • 生效日期: 2020-08-12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方便慢性病参保患者就医购药,现就完善我省门诊慢性病长处方医疗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各市州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对治疗方案明确、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处方药的参保人员实行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长处方管理。疫情期间,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或门诊统筹支付费用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购药,也可参照执行。

     二、用药报销

     对享受门诊慢性病医保政策的参保患者,诊治医生评估后可单次开具不超过12周用药量处方,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对异地长期居住、60岁以上或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各市州可酌情再放宽医保基金单次支付用药费用时间。实行门诊慢性病长处方管理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年度限额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经办服务

     各市州经办机构要完善门诊慢性病长处方相关经办管理规程、优化结算流程,支持定点医药机构为门诊慢性病参保患者提供长处方医保结算服务。探索定点医药机构为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提供互联网复诊药品配送服务。

     四、系统支撑

     各市州要按照本地门诊慢性病长处方医保报销病种范围及相关规定,做好信息系统政策参数调整维护,相应放宽门诊慢性病参保患者用药医保支付单次结算限额。

     五、加强管理

     门诊慢性病长处方医疗保障政策是医保部门为方便慢性病参保患者长期用药需求推出的一项便民措施,应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生认真进行病情评估,对可以适用门诊慢性病长处方的,在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开具长处方。各市州要做好门诊慢性病长处方与门诊慢特病政策的衔接,配套建立健全处方审核及评估、费用监管等机制,减少药品浪费,确保门诊慢性病长处方医疗保障管理安全、规范、便民。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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