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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人社发〔2013〕75号 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9

  • 发文字号: 哈人社发〔2013〕75号
  • 发文单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13-04-0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 生效日期: 2013-04-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满足参保人群医疗保障需求,减轻个人负担,根据《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和《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哈政办〔2012〕3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

  调整增加部分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项目,调整增加项目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最高支付限价标准,按新调整的限价执行,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执行。

  参保居民住院就医,使用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的,在最高限价以内,按材料费的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35%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因病需要,从第二套(只/个)起,在最高限价以内由个人自付55%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使用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在最高支付限价以内的,按材料费的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35%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一)参保居民门诊使用统筹基金时,免收起付金;
  (二)将心电图、黑白B超、胸透、血常规、尿常规、便常规六项门诊检查项目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

  取消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镇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本通知自4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2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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