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以下简称“年报”)及缴费基数调整等工作管理,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调整规程
(一)适用范围
参加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已办理医保退休人员)。
(二)缴费基数确定
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我市相应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三)缴费基数调整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在确定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后一个月内,完成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调整工作。原则上缴费基数执行属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 参保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年报及调整规程
(一)年报适用范围
参加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集中年报期
原则上每年12月1日至12月22日为下年度缴费基数集中年报期。
(三)年报所需材料
《单位缴费基数申报表》、缴费基数申报数据(电子版)。
(四)年报流程
参保单位按照每年市医保经办机构下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网上年报须知及申报流程》规定,通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办理年报业务。各区、县(市)医保经办部门在所属参保单位申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
(五)缴费基数确定
1、工资总额计算口径
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规定执行。
2、缴费基数确定
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本年工资总和的月平均工资核定,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按照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确定缴费基数。
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人员按原方式确定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
3、缴费基数调整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在确定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后一个月内,完成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调整工作。原则上缴费基数执行属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六)相关要求
1、未参加年报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按照年报当月该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可在下年集中年报期开始前申请补报上年年报,自补报次月起调整缴费基数。
2、参保单位错报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的,由参保单位申请更正,自更正补报次月起调整缴费基数。
3、参保单位未如实年报,造成漏缴、少缴医疗保险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哈尔滨-生育保险
哈尔滨市生育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