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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医保规〔2020〕3号 关于做好2019版《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保支付管理的通知

阅读量:88

  • 发文字号: 哈医保规〔2020〕3号
  • 发文单位: 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0-01-14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 生效日期: 2020-01-14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黑医保发〔2019〕66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饮片准入目录>的通知》(黑医保发〔2019〕67号)、《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19〕68号)规定,为做好新旧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工作,结合我市医保基金实际,制定以下医保基金统筹支付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支付管理

(一)《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推荐目录》中规定的药品按医保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40%,《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规定的其它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20%。

(二)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和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开具的中成药处方和中药饮片处方,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进一步完善医保协议医师制度,加强对医师开具处方资格的核定管理。

(三)纳入《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饮片准入目录》的中药饮片(普通传统饮片)按照甲类药品支付管理,其它非传统中药饮片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对2020年1月1日前住院正在使用2019版药品目录已经调出药品的,医保基金可继续支付至2020年1月31日,此过渡期间的支付标准可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2020年2月1日起,按2019版药品目录规定调出的药品按自费药品进行结算管理。在此期间各定点医药机构要积极向医护人员、参保患者做好解释说明和宣传工作,并及时做好药品费用录入上传工作,避免加重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对未续约谈判药品按国家统一规定要求执行。对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始使用但未能成功续约的谈判药品,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医保基金可继续支付至2020年6月30日。2020年7月1日起,医保基金将不再支付。6个月过渡期内,定点医药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临床用药的替代衔接,并做好政策解释说明和用药指导工作。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市医保中心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在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指导下完成药品统一编码工作,完成药品数据库维护工作,并指导各定点医药机构做好药品信息库更新切换工作,确保新药品目录顺利实施。

(二)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管理,将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和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体系,重点监测用量大、费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药品,监测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要做好药品目录政策解释、说明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理解支持。


                                                  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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