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监发〔2016〕184号)以及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认真做好全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和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验审工作的通知》(温公积金〔2017〕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开展苍南县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的规定
2017年度(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下同)我县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各12%执行。
二、月缴存工资基数的计算
(一)企业职工缴存工资基数以职工本人2016年1-12月份工资总额(包括月应发工资、加班工资、各类奖金、节假日补贴及第13个月工资等)相加除以12计算。
(二)公务员(含参照人员)缴存工资基数按县工资统发办公室核定的2017年7月份工资另加1830元计算。
(三)事业人员缴存工资基数按县工资统发办公室核定的2017年7月份工资另加3090元计算。
(四)已执行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职工缴存工资基数按县工资统发办公室核定的2017年7月份工资另加1500元计算。
(五)非义务教育学校职工缴存工资基数按县工资统发办公室核定的2017年7月份工资另加1900元计算。
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执行。
三、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下限规定
(一)月缴存工资基数计算后,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其他企业及外地驻苍单位职工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低于3459元(2016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764.50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按3459元计算;高于17294元(2016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764.50元的3倍进元计算值)的,按17294元计算;单位有条件并申请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最高可按28823元(2016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764.50元的5倍进元计算值)计算。
(二)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二届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在温中央和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意见》,中央和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可参照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月缴存工资基数计算后,在苍中央和省属单位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低于3733元(2016年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220.33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按3733元计算;高于18661元(2016年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220.33元的3倍进元计算值)的,按18661元计算;单位有条件并申请的,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最高可按31102元(2016年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220.33元的5倍进元计算值)计算。
四、月缴存额的计算
(一)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计算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以下的进元计算(即不保留小数位)。职工缴存的月缴存额加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月缴存额合计为职工月缴存总额。
(二)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按3459元(2016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764.50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最高不得超过5764.50元,按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全额缴存年度个人住房公积金。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上年度月缴存额高于1384元的,按上年度月缴存额继续全额缴存。
(三)行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会化用工人员,月缴存额按最低标准832元缴存,可由单位统一汇缴,也可按年度在7月份由本人全额现金送缴,用人单位给予50%报销。
五、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或免缴职工本人部分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一)对部分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温政办〔2007〕94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属于企业性质的单位,要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最低不得低于各5%),需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报分中心核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予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对部分原先以“低门槛进入”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单位,应按逐步到位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要求进行调整(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2016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三)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合力助企强工实施意见的请示》(温公积金〔2015〕57号)有关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我县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1530元/月。
六、办理时限和注意事项
(一)请各缴存单位务必于2017年7月10日前向苍南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申报表》,调整工作将于2017年7月20日前完成,从2017年7月21日起将按调整后的月缴存总额向各缴存单位托收。
(二)各单位经办人务必要按苍南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顺序真实准确填写每位职工账号、姓名、身份证号码、缴存比例、月缴存工资基数、单位金额、个人金额和月缴存总额等各项数据。在2017年7月5日前携带U盘到苍南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科(二楼210办公室)拷贝单位原缴存数据,单位职工在20人以上必需提供电子表格。
(三)各单位职工的月缴存工资基数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经核准后一个月内,单位经办人应告知职工本人进行核对,若发现有异议,单位经办人应及时进行核实,确保准确无误。
(四)为确保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按时完成,各缴存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月缴存额调整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若发现有瞒报、虚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报送单位承担。
七、表格下载指南、报送方式和地址
(一)月缴存额调整电子表格下载指南: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网址:http://www.wzgjj.gov.cn)→下载中心→苍南县:下载电子表格《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申报表》。
(二)已列入工资统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县工资统发办公室在7月5日前统一填报,各单位不需要填报。
(三)未列入县工资统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请于7月10日前向苍南分中心二楼210办公室(地址:灵溪镇仁英路346号,联系电话:68757007)报送《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报表》(职工20人以上的单位必须提供电子表格格式),并附上单位盖章的2017年7月份应发工资表。我中心将根据各单位的申报情况,逐一对每一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调整。
(四)中央、省属、市属和外地驻苍企事业单位,需报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申报表》。
(五)报送地址:苍南县灵溪镇仁英路346号二楼210办公室(苍南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科),单位职工在20人以上的须同时将《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申报表》电子表格发送至邮箱:cngjjzx@163.com,联系电话:68757007、68757005。
附件: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申报表
苍 南 县 财 政 局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苍南分中心
2017年6月26日
附件:
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职工账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单位缴存比例 | 个人缴存比例 | 月缴存工资基数 | 单位金额 | 个人金额 | 月缴存总额 |
合计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注:下载电子表格的,请按苍南分中心提供的职工帐号顺序填写(不得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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