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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市区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6-04-13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 生效日期: 2016-05-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区有关企业:

为鼓励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减轻小微企业用工成本,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5〕64号)和《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温人社发〔2016〕30号)精神,现就做好2015年度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经开区(以下简称市区)工商注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是指市区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须满足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均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派遣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市区,实际用工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报条件

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企业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需连续缴满12月,且第12月为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之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的最低标准之和,补贴期限1年。具体补贴金额见附件4。

四、申报材料

(1)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就业创业补贴金额明细表(附件2)、就业创业补贴人员明细册(附件3);

(2)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小微企业认定证明(资产负债表);

(3)高校毕业生的劳动合同、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派遣员工社会保险补贴,还须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用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派遣和用工企业公章的申报人员花名册。

五、申报时间

2016年5月1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受理单位和地点

企业向参保地的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报。

市本级

温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地址:学院中路303号205室

电话:89090326

鹿城区

鹿城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地址:车站大道554号泰安大厦C幢317室

电话:88990918

龙湾区

龙湾区劳动就业管理处

地址:永中街道高新大道166号318室

电话:86966769

瓯海区

瓯海区劳动就业管理处

地址:将军桥荣新路28号4楼

电话:88520579

经开区

经开区人力资源局

地址:明珠路850号滨海园区管委会5213室

电话:869968033

   七、其他事项

(1)享受月份以劳动合同期限与基本社会保险费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且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须为同一家企业。申报各类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或个人,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先予补缴。

(2)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的判断时点为新招用当月。毕业两年内是指从毕业年度(毕业所在自然年,即至)后1年起算,截至该年度的。

(3)对弄虚作假申领的企业和个人,一经核实,要追回所有补助金额,取消享受其他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1.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

          2.就业创业补贴金额明细表

          3.就业创业补贴人员明细册

          4.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社保补贴标准

          5.《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1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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