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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公积金委〔2019〕1号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意见

#C类通知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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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常公积金委〔2019〕1号
  • 发文单位: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19-04-0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生效日期: 2019-07-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并积极落实《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意见。

一、实施异地贷款政策。对符合建金〔2016〕230号文件规定的贷款条件的异地缴存职工,在常州市购房的,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倍数的计算规则。

一是申请人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且至少有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类保障性住房的,贷款额度仍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公积金存储余额的20倍。二是申请人有过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的,或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缴存均未满2年的,贷款额度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公积金余额的6倍。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保持不变。

三、提高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限额。自2019年起将每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贴息最高额由5000元提高至6000元。

四、允许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本意见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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