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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区工伤职工就医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1-05-04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 生效日期: 2011-05-04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工伤职工就医相关费用标准作如下规定。

工伤职工在我市范围内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每天15元(定额包干),到我市范围外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每天25元(定额包干)。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汽车(不包括出租车)、火车(限二等软座以下)、轮船(限三等舱位以下)、飞机(限经济舱位)等交通费凭票据按实报销。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市内交通费每天在30元限额内凭票据报销(住院期间不予计算)。到统筹地区以外住宿费实行每天限额150元(住院期间不予计算)凭票据报销。

各县(市)请参照执行。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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