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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公积金委〔2017〕1号 常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3

  • 发文字号: 常公积金委〔2017〕1号
  • 发文单位: 常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7-03-2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生效日期: 2017-03-3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缴存职工的合理住房需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情况,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明确如下意见:

1.借款人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公转商补息贷款)还清后,为改善居住条件第二次申请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30%。

2.本通知自2017年3月30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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