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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公积金委〔2015〕1号 常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意见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8

  • 发文字号: 常公积金委〔2015〕1号
  • 发文单位: 常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5-04-1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生效日期: 2015-04-13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相关要求,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明确如下意见。

   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

   1.调整贷款首付比例。首次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总价的20%;第二次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总价的30%。

   2.放宽借款人条件。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1.提高最高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中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60万元。

   2.提高贷款保底额度。借款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按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20倍计算,只有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足18万元可放宽为18万元;两人及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足36万元可放宽为36万元.

   3.支持领军型人才、现役军人购建住房。

   符合贷款条件的现役军人配偶、已在常州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且借款申请人均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的,经本人申请,贷款额度可放宽到60万元。

   三、取消贷款担保收费

   取消强制性机构担保收费,自2014年10月9日起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公转商补息贷款,下同),均不再向借款申请人收取担保费和代办服务费。2014年10月9日之前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执行。

   四、优化贷款办理流程

   推进本市住房公积金与涉房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或阻碍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违者记入社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常公积金委〔2009〕1号)中以下规定不再执行:第五条第二款中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的规定;第七条中主借款人须拥有50%以上的房屋所有权的规定;第十条对高层次人才等放宽缴存时间和贷款额度限制的规定。

   本意见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原有其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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