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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人社规 〔2010〕3号 常州市人社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市级统筹区失业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7

  • 发文字号: 常人社规 〔2010〕3号
  • 发文单位: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0-04-09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生效日期: 2011-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常州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常州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0〕37号)和市政府《关于同意降低我市2010年度失业保险费费率的批复》(常政复〔2010〕8号)等文件精神,从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常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区用人单位单位缴纳部分的费率由原来的2%降至1.5%,个人缴费部分不变。经研究,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2010年5-8月的常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区用人单位单位缴纳部分的费率由原来的2%降至1%,个人缴费部分不变。2010年9-12月的常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区用人单位单位缴纳部分的费率由原来的2%降至1.5%,个人缴费部分不变。

  二、市级统筹区用人单位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不影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

  三、2011年1月1日起,市级统筹区失业保险费率恢复到3%(单位2%,个人1%)。

  请各单位做好有关工作。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二O一O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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