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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发〔2021〕50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3

  • 发文字号: 浙人社发〔2021〕50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21-09-16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21-09-16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号),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8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6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对城乡居民的关心。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21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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