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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人社发〔2013〕244号 常州市人社局关于适当延长大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6

  • 发文字号: 常人社发〔2013〕244号
  • 发文单位: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3-09-22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生效日期: 2013-10-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我市部分大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常州市区(含武进区)在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大龄失业人员适当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条件

   本市市区户籍在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次月起,可以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

   (二)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且实际缴费累计满10年以上;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愿望、非本人原因无法实现就业;

   (四)家庭生活困难。

   二、标准和期限

   失业人员在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按本地同期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发放,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未能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个人申请

   符合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的当月,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填写《常州市大龄失业人员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核定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受理审核

   1、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核对申请人个人信息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将《常州市大龄失业人员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核定表》信息录入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

   2、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核定录入的数据信息进行初审。

   3、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定的数据信息进行复审确认。

   (三)申领发放

   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符合延长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于办理审核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四、其他事项

   (一)失业人员在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出现按规定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即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并且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在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五、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金坛、溧阳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附件:
常州市大龄失业人员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核定表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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