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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人社发〔2011〕122号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7

  • 发文字号: 温人社发〔2011〕122号
  • 发文单位: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1-12-19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 生效日期: 2011-12-19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社保分局,市社保中心:

近期在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中,相继遇到一些原国有、集体企事业部分职工因各种原因丢失档案,导致视同缴费年限无法认定,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无法得到保障,其中部分人员不断信访,强烈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存在问题

部分原国有、集体企事业部分职工(不包括土地征用超指标人员或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征用土地而自行招用的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由于非本人原因,不但本人人事档案资料遗失,而且原在劳动部门留存的招工录用表底册、人事部门留存的干部分配介绍信、主管部门留存的调整工资审批表等能够证明这些职工用工性质及参加工作时间的原始资料,也因各种原因无从查找。造成部分人员原来连续工龄工作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无法认定,直接损害这些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处理意见

为了解决上述人员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历史遗留问题,经研究决定比照市政府批复的《关于原市地砖分厂和市电瓷配件厂连续工龄认定问题有关情况的报告》精神予以解决。上述人员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供在原单位领取辞职费的原始财务凭证、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的正式文件等原始材料。

(二)提供原工作单位本人原始工资册。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档案资料遗失人员,原工作年限一律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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