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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人社发〔2023〕7号 常州人社局关于调整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等事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5

  • 发文字号: 常人社发〔2023〕7号
  • 发文单位: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3-01-17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生效日期: 2023-01-17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辖市(区)人社局、医保局(分局)、财政局、税务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医保分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调整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起,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维持2022年12月标准不变,即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上限按22470元执行。待2023年度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公布后,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再按新标准执行。

      二、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按本市同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标准执行。

      三、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暂按4533元执行。

      四、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市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

      五、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要在2023年3月6日前按要求做好2023年度医保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2023年3月起执行       新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再对2023年1月、2月的缴费基数进行差额补收补退。具体申报工作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2023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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