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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劳社医〔2005〕15号 关于常州市市区工伤保险实施行业差别费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8

  • 发文字号: 常劳社医〔2005〕15号
  • 发文单位: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卫生局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05-05-16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生效日期: 2005-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苏劳社医[2003]8号文件精神,合理确定本地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常州市区工伤保险实施行业差别费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用人单位的具体行业风险类别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

二、对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即一、二、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

三、实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浮动制度,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费率浮动的具体时间和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研究确定。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常州市区工伤保险行业分类及基准费率表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卫 生 局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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