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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办发〔2010〕15号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6

  • 发文字号: 常政办发〔2010〕15号
  • 发文单位: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10-02-02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生效日期: 2010-02-02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日


关于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为全面推进我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95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全部人员或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各类企业;
  (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财政差额拨款或财政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为本单位编制外使用的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本意见所称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建筑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依法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安全生产等部门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把关,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严格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服务业所属各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做好宣传、指导工作,协助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服务业农民工参保工作。
  五、对流动性较大的建筑业用人单位,规模较小、雇工人数较少、生产经营不稳定、管理尚不规范的服务业用人单位,短期使用的农民工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并实行“总量包干、定额征收、动态实名”的参保缴费办法,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六、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农民工发生工伤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或因工死亡的,本人或其供养亲属如自愿提出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七、金坛市、溧阳市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八、本意见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下载本信息公开文件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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