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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劳社险〔2008〕5号 常州市劳动局关于做好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4

  • 发文字号: 常劳社险〔2008〕5号
  • 发文单位: 常州市劳动局 常州市人事局
  • 发文日期: 2008-03-05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生效日期: 2008-03-05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各部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现将劳动合同制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常政发〔1993〕206号及常政办发〔2001〕29号文件精神,市区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应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各单位应按文件规定梳理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含从劳动合同制职工中聘用的干部及1995年1月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士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情况,如还有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请尽快到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同时请各相关单位填写《常州市区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情况分类表》(见附表),并于2008年3月底前报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人事局

        二○○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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