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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医保发〔2019〕27号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0

  • 发文字号: 金医保发〔2019〕27号
  • 发文单位: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19-07-09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 生效日期: 2019-07-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 、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7号),切实做好2019年省、市政府民生实事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覆盖人员范围

  覆盖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门诊慢性病范围

  1. 门诊慢性病范围统一执行省定病种范围,包括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12种常见慢性病。今后根据省定病种调整意见进行调整。

  2. 门诊慢性病疾病内涵按省卫生健康委统一规定执行,门诊慢性病疾病编码、诊断标准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发布的疾病分类代码、制定的诊断标准执行。

  三、待遇保障水平

  1. 市内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为60%,其中,肺结核门诊报销比例为70%;二级、三级及其他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为30%。签约或选定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5%,签约或选定山区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10%。

  2. 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员规定(慢性)病种“活动期结核病”的报销比例提高到70%。

  3. 市内门诊慢性病医保指定药店(下简称医保指定药店)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为30%。

  4.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指定药店的门诊慢性病报销额与普通门诊统筹报销额累计计算,一个医保年度累计最高(报销)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参保人为3000元,三档参保人为1500元。

  5. 参保人员同一次就医时,门诊慢性病待遇与规定病种门诊待遇不同时享受。

  四、配药管理

  参保人员可凭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通过信息系统流转)或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电子处方,到市内医保指定药店刷卡购药。市内医保定点的零售连锁药店门店,统一纳入医保指定药店范围。鼓励市内医保定点的药品零售企业参与“送药上山进岛便民服务点”建设,可优先纳入医保指定药店范围。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县(市、区)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服务指定药店的目标数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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