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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医保发〔2019〕63号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全市2020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及基本保费政府、单位筹资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4

  • 发文字号: 金医保发〔2019〕63号
  • 发文单位: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9-12-3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 生效日期: 2019-12-3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105号)、《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市2020年二、三档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病保险基本保费缴纳标准的通知》(金医保发〔2019〕44号),现就全市2020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及政府、单位筹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2020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未缴纳选缴保费或连续选缴未满三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2000元。连续选缴1份满三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2000元。连续选缴2份满三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1000元。连续选缴3份满三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6000元。

二、基本保费政府、单位筹资标准

政府、单位筹资标准按大病保险基本保费60%的筹资比例确定为45元。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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