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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医保发〔2020〕44号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金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9

  • 发文字号: 金医保发〔2020〕44号
  • 发文单位: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华监管分局
  • 发文日期: 2020-08-12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 生效日期: 2020-08-12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中心,辖内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进一步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作用,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账)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2号)和《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金医保发〔2019〕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个账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账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对象及条件

     金华市参保人员可将本人个账历年结余资金4000元以上部分为本人及父母、子女、配偶购买指定范围内的个人账户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如个账资金不足支付的,参保人员可按相同价格待遇自行出资购买。

     二、个账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

   (一)上级部门公布的推荐产品。包括2017至2018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推荐产品及2019年后上级医保部门公布的推荐产品。

   (二)市医疗保障局和市银保监分局联合公布的产品。

     三、商业健康保险公司业务准入流程及管理

   (一)具备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销售资格的保险公司向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双方签订协议后开通个账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协议书》文本全市统一。

   (二)个账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费用实行联网结算。信息系统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接,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将签订协议的保险公司名单报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备案并开放联网结算权限。未联网结算的商业健康保险费用,个账资金不予支付。

   (三)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费用由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定期与各保险公司进行结算。

     四、工作要求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各相关保险公司要严格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做好个账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相关工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各相关保险公司要制定和规范相关业务流程,引导参保人员合规使用个账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实施,之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相关规定,按本通知执行,之后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申请个账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流程

               2.申请个账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目录

相关文章链接: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金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金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华监管分局

2020年8月1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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