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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医保发〔2022〕64号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7

  • 发文字号: 金医保发〔2022〕64号
  • 发文单位: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2-11-0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 生效日期: 2022-1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中心,在金各高校:

为进一步优化大学生参保缴费服务,保障大学生医保权益,确保大学生应保尽保,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大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按自然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年一缴,由所在学校负责组织,大学生本人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渠道进行缴费。大学新生入学当年在户籍地未参保缴费的,可在我市按入学当年缴费标准缴费。

二、缴费标准

大学生可选择二档或三档参保缴费(含享受3份满三年大病选缴保费待遇),具体标准按每年度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执行。

三、待遇享受

(一)大学新生在入学60天内参保并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时间自入学之日(根据学校通知时间)起截至当年12月31日;在入学当年度已在金华市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在金华就医可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二)大学生在寒假、暑假、因病休学等回原籍居住期间门诊(含慢特病门诊)发生的费用按市内门诊相关待遇报销;住院发生的费用,按市外医院起付标准、市外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报销。

(三)大学生已按学制年限一次性参保缴费的,医保待遇享受时间截至毕业当年年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 华 市 教 育 局

金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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