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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办发〔2006〕68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3

  • 发文字号: 武政办发〔2006〕68号
  • 发文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06-09-19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生效日期: 2006-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6〕12号)和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06年度企业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和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常劳社险〔2006〕6号),结合武进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现就调整被征地农民中第二、三年龄段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标准通知如下:
  一、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补缴工资基数为13795元;缴费比例为29%,其中个人8%;补缴金额为4000.55元,其中个人1103.6元。
  二、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第二、第三年龄段人员补缴15年,补缴金额为29122.26元,其中个人缴纳6238.03元(详见附表)。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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