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坛人社发〔2017〕45号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人员转保后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的操作办法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4

  • 发文字号: 坛人社发〔2017〕45号
  • 发文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7-04-28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生效日期: 2017-04-28
  • 业务类型: 转移接续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人员转保后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对被征地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不能转移到异地、无法在转入地计发退休待遇的情况,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操作办法:

  1.户籍在金坛的,外地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携带相关材料(外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被征地农民转保补缴金额可以退还,同时终止征地保障关系。

  2.户籍迁出金坛的,外地累计缴费年限达1年以上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和原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所确认盖章,并携带相关材料(户籍证明和外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被征地农民转保补缴金额可以退还,同时终止征地保障关系。

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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