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坛人发〔2003〕32号 常州关于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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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坛人发〔2003〕32号
  • 发文单位: 常州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3-05-08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生效日期: 2003-05-08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经市人事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现就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符合《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苏政发[1999]99号)规定的人员,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被事业单位(含原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单位)录用(聘用)并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参加事业养老保险,其它单位及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2、现已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档案代理尚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在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只能申请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3、各类企业从外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研究生或高级职称及以上)实行人事代理的,可自愿选择参加事业或企业养老保险,超龄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

   4、原事业单位改制时分流人员已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可参加事业或企业养老保险。

   5、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分流人员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可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也可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劳动关系托管,参加事业或企业养老保险。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今后不得再参加事业养老保险。

   6、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并自愿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持市人才服务中心开出的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通知单,到市社会劳动保险处办理有关养老保险手续。

   7、上述意见若与以前文件精神相抵触的,按本文件精神执行。

二○○三年五月八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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