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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办发〔2012〕109号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2

  • 发文字号: 常政办发〔2012〕109号
  • 发文单位: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12-08-2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生效日期: 2013-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健全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政策通知如下:

  一、扩大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和居民医保个人账户原有资金余额的使用范围扩大到《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中的丙类项目。

  二、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12年度,“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政府缴费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标准不变,筹资标准相应调整;“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政府缴费补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符合规定的特困居民参保费用由政府按照调整后的筹资标准全额承担。

  2013年度,政府对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在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基础上,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具体补助标准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公布;个人缴费标准相应调整为:“老年居民”240元/人、“非从业居民”450元/人、“未成年居民”90元/人、“高校大学生”60元/人。符合规定的特困居民参保费用由政府全额承担。

  三、提高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规定的20万元/年提高至22万元/年。

  四、提高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年支付限额由原规定的“超过200元至1200元以内的费用”提高至“超过200元至1500元以内的费用”,起付线、支付比例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提高居民医保住院和门诊大病待遇

  自2012年12月1日起,参保“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由原规定的70%提高至72%;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由原规定的80%提高至82%。

  六、调整居民医保生育补偿办法

  自2012年12月1日起,按现行规定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进行补偿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如低于70%的,补足至70%。

  七、其他

  本通知除有另行规定外,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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