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坛居保办〔2008〕11号 常州关于对金坛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2

  • 发文字号: 坛居保办〔2008〕11号
  • 发文单位: 常州市卫计局
  • 发文日期: 2008-09-1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生效日期: 2009-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常州市卫生惠民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以及2008年金坛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作情况,现将金坛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住院补偿

  从2009年1月1日起,经审核符合报销手续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分段计算,累计补偿,本市居民所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补偿标准:

  301——10000元    补偿70%

  10001——30000元  补偿80%

  30000以上补偿85%

  在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80%补偿,在本市以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公立医院)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60%补偿,本市最低补偿比例不低于诊治总费用的35%。本市以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不低于诊治总费用的30%。特殊病种的门诊放疗、化疗、血透、腹透、特殊检查、特殊医疗的费用经审核后,符合报销部分均按1000元以内的金额纳入住院进行补偿,超过1000元以上的费用按50%纳入住院报销范围按比例补偿。

  二、门诊补偿

  每年度按各行政区域参保居民人数人均30元划入普通门诊统筹资金,补偿比例为25%,由各卫生院掌握使用,做到总量控制,合理使用。

  三、转诊管理

  为引导参保人员科学、合理就医,从2009年1月1日起,金坛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就诊实行转诊管理制度,详细办法见《金坛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诊、转诊管理办法》。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常州-基本医疗保险

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常州-生育保险

常州市生育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常州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