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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委〔2015〕1号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5

  • 发文字号: 金管委〔2015〕1号
  • 发文单位: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15-03-2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 生效日期: 2015-04-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

现印发《金华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自施行。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金华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引导和规范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申请条件

申请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㈠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以上,无欠缴情况;

㈡申请人家庭(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城区无私有房产;

㈢申请人或配偶为承租人;

㈣申请人或配偶当年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

申请人及配偶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额度不超过当年支付房租总额,最高提取额每年不超过2万元。

三、申请材料

㈠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所在单位核实盖章);

㈡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存折(卡);

㈣单身职工提供单身证明,非单身职工提供结婚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㈥缴存地房屋管理部门提供的家庭成员无房证明或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缴纳证明;

㈦委托其他人代办的,须增加经委托人所在单位核实盖章的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㈠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申请提取材料;

㈡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在受理提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严肃处理骗提套取行为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作出严肃的处理:

㈠依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及有关规定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处以罚款;

㈡将骗提套取公积金的有关情况向行为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㈢将骗提套取公积金的行为人列入信用黑名单,三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年     4月     1日起实行,原《金华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金管委〔2012〕5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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