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经开区医保分局、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2023年药品目录》)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药品目录
《2023年药品目录》中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本次调整中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调整“备注”内容的药品更新支付范围,调出的药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严格贯彻执行省局下发的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等规范性文件和医保药品目录。
二、完善药品分类管理
(一)明确药品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新纳入目录的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其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未中选药品的支付标准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和未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49号)有关要求执行。对于明确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鼓励将同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优先纳入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配备范围,支持临床优先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二)合理确定自付比例。对《2023年药品目录》较现行药品目录中新增的药品,全市统一确定个人自付比例(附件1)。动态调整部分谈判药品转为常规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附件2)。限生育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区分甲、乙类,不设置自付比例,统一纳入基金支付范围。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区分甲、乙类,不设置自付比例,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规范门诊用药保障。完善我市门诊待遇保障,依据《2023年药品目录》,合理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药品管理范围(附件3)、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待遇药品管理范围(附件4)。
(四)动态调整双通道药品。根据省“双通道”管理药品动态调整要求,新增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管理范围(附件5),明确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新增双通道管理及非单独支付药品管理范围(附件6)。《2023年药品目录》中由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管理的现行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继续执行原政策。
三、强化药品管理和供应保障
(一)加强药品使用管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2023年药品目录》政策宣传,加大定点医药机构使用目录内药品监管力度,强化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要落实《2023年药品目录》政策要求,加强医保医师管理,强化处方审核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合规支付。
(二)加强临床用药监管。市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召开国谈药进院专题药事会、国谈药进院使用配备情况等纳入协议管理并与年终考核评价挂钩,加强对国谈药在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行为的监测分析。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工伤医疗用药的特点,加强对工伤医疗用药的管理,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临床用药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国谈药配备使用的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2023年药品目录》公布后的1个月内,召开国谈药进院专题药事会,按照临床用药需求,将国谈药纳入医院药品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对于未纳入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药品,及时启动备案采购程序。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要加强相关药品的配供和管理,切实提升国谈药的供应保障水平。
四、扎实推进目录药品落地
(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继续开展国谈药落地监测工作,督促辖区内所属三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填报《三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国谈药采购品种统计表》(附件7)、《三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国谈药月度采购量统计表》(附件8),每月5日前向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准确报送。
(二)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要及时下载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统一发布的药品目录数据库,维护药品相关支付政策,确保全市药品目录数据库信息完整、准确。对新增的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及时增补医保责任医师。
(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督促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康复机构)同步更新药品目录数据库信息。
(四)《2023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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