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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人社〔2017〕146号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1

  • 发文字号: 珠人社〔2017〕146号
  • 发文单位: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17-05-18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 生效日期: 2017-05-18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作用,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6〕94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对象为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申请补贴前正在参加或者曾经参加过本市失业保险)且符合广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

二、试点支出项目

(一)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含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三)岗位补贴:包括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岗位补贴。

今后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补贴项目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三、补贴条件、标准和申领程序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支出项目的补贴条件、标准和申领程序按本市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中重复申领就业补贴。

四、其他事项

(一)试点资金提取。试点期间,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储备的前提下,将超出储备额结余部分的一定比例用于促进就业,每年支出额度最高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失业保险费征收总额的20%。

(二)试点支出数据统计。试点期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做好试点数据汇总上报工作,建立试点支出统计台帐,并按要求每季度上报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三)试点支出资金监管。各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审核补贴资料的真实性,及时将有关补贴数据录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信息系统”,积极配合人大、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贯彻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3〕192号)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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