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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医保待遇〔2023〕151号 常州市医保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等事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1

  • 发文字号: 常医保待遇〔2023〕151号
  • 发文单位: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3-12-29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生效日期: 2024-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财政局、税务局,常州经开区医保分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 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本市同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执行。

三、自2024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暂维持4533元。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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