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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劳社医〔2007〕13号 常州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3

  • 发文字号: 常劳社医〔2007〕13号
  • 发文单位: 常州市劳动局
  • 发文日期: 2007-05-1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生效日期: 2007-05-17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1.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2.本市市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自由职业人员以及非全日制、临时性及弹性工作制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鼓励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参加其他性质的商业医疗保险,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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