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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房金字〔2022〕39号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我市购买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优惠额度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

阅读量:106

  • 发文字号: 珠房金字〔2022〕39号
  • 发文单位: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2-10-2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 生效日期: 2022-10-28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广大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及《关于在我市购买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优惠额度政策的通知》(珠房金委字〔2022〕4号)的文件要求,对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购买我市绿色建筑或装配式建筑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贷款额度上浮优惠,具体规定如下:

  一、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达到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商品住房或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10%;购买我市达到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商品住房,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20%,但不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限额。

  二、符合我市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职工,购买符合上述要求的商品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上浮优惠不叠加执行,可就高选择其中一项优惠。

  三、绿色建筑或装配式建筑商品住房转为二手房交易时,仍按普通商品住房受理,贷款额度不再上浮。 

  本通知自2022年10月28日起实施。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0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关于在我市购买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优惠额度政策的通知》解读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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