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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房金函〔2023〕15号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租房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提取#

阅读量:101

  • 发文字号: 珠房金函〔2023〕15号
  • 发文单位: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3-08-0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 生效日期: 2023-08-02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储户: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稳经济中的作用,落实“租购并举”工作部署要求,聚焦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住房等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租房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开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可申请租赁住房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

  缴存职工每次提取不超过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90%,每个自然年内最高提取总额为28000元。

  三、提取时限

  缴存职工每个自然月内最多提取一次。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开户行限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珠海农商银行)。

  注:如缴存职工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配偶、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交关系证明原件。

  此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办理租房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补充通知》(珠房金函〔2020〕45号)同期作废。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珠房金函〔2023〕15号 关于租房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pdf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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