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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险〔1994〕172号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伤残、补助等待遇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69

  • 发文字号: 浙劳险〔1994〕172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厅
  • 发文日期: 1994-09-14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1994-09-14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最近,有些地区和单位在贯彻执行《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实施细则》(省政府48号令)时,反映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伤残补助、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等问题不甚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的,除按规定发给定期伤残抚恤金外,还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按《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浙劳险[1994]76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除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还可以按照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死亡的规定,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2000元。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四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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