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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乐山市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高温补贴#

阅读量:11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乐山市应急管理局 乐山市总工会 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4-08-20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 生效日期: 2024-08-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8号)要求,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现就调整乐山市高温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二、我市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14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8元。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含 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四、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高温津贴支付制度,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乐人社办发〔2018〕102号)同时废止。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乐山市应急管理局

乐山市总工会

2024年8月1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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