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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人社〔2016〕113号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营范围及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3

  • 发文字号: 珠人社〔2016〕113号
  • 发文单位: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6-04-26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 生效日期: 2016-04-26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各定点零售药店:

《关于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及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5〕282号)、《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5〕357号)已分别于2015年12月1日、2015年12月24日开始执行。为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确保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不受影响,又为质量好、价格合理的零售药店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现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营范围及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项目;

(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的项目;

(三)由中药饮片组成的各类凉茶(液态饮料除外)及药店自制凉茶。

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药品费用;

(二)计划生育用品(仅限避孕工具)费用;

(三)卫食健字、国食健字保健食品费用;

(四)“卫消字号”类消毒剂(卫生用品中的卫生巾、卫生护垫、卫生棉、尿布、尿裤、湿巾、纸巾、餐巾纸、面巾纸、洗手液等物品除外)费用;

(五)医疗器械费用。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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