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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人社〔2018〕307号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2

  • 发文字号: 珠人社〔2018〕307号
  • 发文单位: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8-12-2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 生效日期: 2018-12-27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确保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筹资政策落实到位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粤医保函〔2018〕125号),进一步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待遇调整

自2019年1月1日起,参保人补充医疗保险自付部分补偿、高额费用补偿、特定重大疾病自费项目补偿的支付比例由70%提高至80%,其中困难群体补充医疗保险自付部分补偿、高额费用补偿的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90%。

二、资金保障及管理

为保障参保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根据粤医保函〔2018〕125号文件要求,2018社保年度城乡居民(含学生和未成年人,下同)补充医疗保险人均筹资增加20元,2018年底前以截至2018年11月底城乡居民参保人数为基数,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拨至补充医疗保险资金。

新增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进行专项管理,仅限于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提高部分的资金支付。2018社保年度结束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专项资金先进行清算,专项资金剩余部分退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且不计入补充医疗保险承办协议期结束后的年度资金清算。专项资金清算后,如再有2018社保年度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申请,一并纳入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期的年度资金清算。

下一承办期,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按公开招标结果执行。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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