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4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门特待遇享受有效期除以下情形外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和未成年人,自诊断为骨关节和骨骺损伤第一年的,自其确诊之日起满1年。
(二)恶性肿瘤病种(各种原位癌、Ⅰ期皮肤基底细胞癌除外):自疾病确诊之日起满8年。其中,自疾病确诊之日起3年(含)内按高额费用门特待遇支付;疾病确诊之日起3年至8年内按2种中额费用门特待遇支付。
(三)各种原位癌、Ⅰ期皮肤基底癌:自疾病确诊之日起满2年。
(四)参保人享受恶性肿瘤门特待遇期满、存在放疗并发症、经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专家库中三级医院肿瘤相关专科医师确认符合RTOG/EORTC(美国/欧洲放射协会)毒性分级标准三级(含三级)以上的,可申请延长享受恶性肿瘤门特待遇,自核准之日起5年内(含5年)按2种中额费用门特待遇支付。
(五)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急性期6个月内的,自备案之日起至疾病确诊6个月(含6个月);急性期6个月后的,自核准之日起支付。
二、门特支付起始时间自核准之日起,以下门特除外:
(一)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手术之日起1年内申请门特待遇的,自手术之日起支付;手术之日起1年后申请门特待遇的,自核准之日起支付。
(二)恶性肿瘤(非放化疗):自病种核准通过的社保年度起支付。
三、参保人所患的门特期满或期满前出现再发、复发,需重新核准的,由参保人向门特核准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门特核准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既往化验单、诊断书等予以审核确认,参保人所提供的该门特病历、检查检验等相关就医资料可前溯至重新核准前1年。门特期满需继续治疗的,参保人可向门特核准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并提供1年内的相关病例及检查治疗资料,由门特核准定点医疗机构两名相关门特专家签名确认,可继续按相应门特管理。
四、本市已开展但不在省规定范围内的门特准入标准,按原准入标准继续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1日
珠海-基本医疗保险
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