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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医保〔2021〕40号 (已修订)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3

  • 发文字号: 珠医保〔2021〕40号
  • 发文单位: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1-05-19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 生效日期: 2021-07-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统称个人账户)的使用管理,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明确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医疗费用中由个人承担部分,包含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及挂号费、病历手册费、诊查费、门诊一般诊疗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和专家门诊诊金费)。

  (二)健康体检及中医“治未病”费用。

  (三)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按规定免费的除外)。

  二、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购买《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附加补充保险项目费用。

  (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及大病救助保险费用。个人账户支付商业健康保险及大病救助保险费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逐步实现代缴纳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参加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三、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费用。

  四、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范围暂不调整,具体如下:

  (一)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

  (二)计划生育用品(限避孕工具)。

  (三)卫食健字、国食健字保健食品。

  (四)含中药饮片组成的各类凉茶(液态饮料除外)及药店自制凉茶。

  (五)消毒剂类“卫消字号”(卫生用品中的卫生巾、卫生护垫、卫生棉、尿布、尿裤、湿巾、纸巾、餐巾纸、面巾纸、洗手液等物品除外)。

  五、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营范围及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6〕113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1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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