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减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规范医疗保险管理,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及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殊情形参保
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以未成年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出生之日起缴费并享受待遇。
二、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且备案地之一为珠海市的参保人,可按规定选择本市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就医并享受相应门诊统筹待遇(含高血压、糖尿病“两病”待遇)。办理常住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应选择以下方式之一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一)签约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并自签约之日起开始享受待遇。
(二)自下一社保年度起按上一年度门诊统筹签约人群人均基金支付额包干给个人使用。
本通知实施以前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可按上述规定重新选择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一)调整精神类疾病门诊病种待遇
精神类疾病门诊病种待遇享受取消“自病种认定之日起满5年”的期限规定。
(二)调整门诊专项
1.设立精神类疾病门诊专项
参保人经认定精神类疾病(限精神分裂症)门诊病种且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条件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帕利哌酮注射剂等第二代长效针剂治疗(含注射等相关治疗项目)的核准医疗费用,计入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累计,由统筹基金按住院比例支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项目结算。
2.去铁剂(去铁酮、去铁胺等)、注射费等相关治疗项目纳入重型β-地中海贫血门诊输血专项支付范围,按规定结算。
3.人凝血酶原复合物纳入血友病门诊专项支付范围,按规定结算。
4.进行门诊放、化疗时的相关治疗,以及非放疗、化疗期间恶性肿瘤镇痛治疗(限《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中“XN02-镇痛药” 类药物)纳入放、化疗门诊专项支付范围,按规定结算。
四、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享受地确定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不符合本市医保退休待遇享受条件中缴费年限规定,同时未在其他地方享受医保退休待遇,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本市为医保退休待遇享受地:
(一)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为本市的。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的。
(三)在本市领取工伤保险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为本市户籍,且在我市有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记录的。
五、其他规定
(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经营范围限于: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的范围。
2.计划生育用品(限避孕工具)。
3.卫食健字、国食健字保健食品。
4.含中药饮片组成的各类凉茶(液态饮料除外)及自制凉茶。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再缴费的,视为连续参保;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视为新参保。
(三)申请资料调整
参保人申请办理参保和申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以及医药机构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的资料需调整时,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省和市规定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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