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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人社发〔2023〕2号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珠海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待遇核定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9

  • 发文字号: 珠人社发〔2023〕2号
  • 发文单位: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3-07-07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 生效日期: 2023-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8807元,其中第二类片区(含珠海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577元;202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577元,其中珠海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511元。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我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险种缴费基数上下限、待遇核定基数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缴费基数上下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6421元执行(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300%);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照4546元执行(广东省第二类片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577元的60%)。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照31533元执行(2022年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511元的300%),下限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其中,“八类”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按照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即26421元和5284元。

  二、待遇计发基数

  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失业保险待遇时,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2022年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511元)核定。

  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涉及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202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577元)核定。

  三、执行时间

  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2023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一览表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7日



  附件:
  关于公布 2023 年珠海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待遇核定基数的通知.pdf
  附件:2023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一览表.et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相关链接: 珠海社保缴费基数执行新标准 养老保险基数下限调整为4546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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