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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人社〔2019〕140号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后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6

  • 发文字号: 珠人社〔2019〕140号
  • 发文单位: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9-08-23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 生效日期: 2019-08-23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自2019年5月23日起废止。现就废止《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后相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市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其中,对于2019年4月30日以前符合领取条件,2019年5月1日以后申领待遇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从2019年6月起发放。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属于本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其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截止时间为1993年12月。参保人具有1993年12月以前实际缴费年限的,对1993年12月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对应时段不再核定视同缴费年限。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19年5月1日起涉及上述两个问题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2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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