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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市劳通〔2007〕1号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9

  • 发文字号: 金市劳通〔2007〕1号
  • 发文单位: 金华市人力社保局
  • 发文日期: 2007-01-09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 生效日期: 2007-01-09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婺城区、金东区、开发区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处:

为提高工伤认定效率,简化企业办事程序,方便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和支付,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以利于工伤保险扩面工作,我局制定了《金华市区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好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我局,以便于我局及时修改完善。


二○○七年一月九日


金华市区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试  行)


为提高工伤认定效率,简化企业办事程序,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金华市区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试行)如下:

一、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和受伤害职工要求按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支付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受伤害职工在发生事故时已参加金华市区工伤保险;

2、职工受伤害程度轻微,受伤事实经过清楚,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

3、受伤职工医疗费用总额1000元(含)以下;

4、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工伤事故性质、事故经过、职工受伤害程度和待遇总金额均无异议。

二、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办理程序

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由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社保处)负责受理申请,办理费用结算支付。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按规定填报《金华市区小额工伤待遇结算表》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由受伤职工签署书面意见,附 “受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发票、病历、处方原件”等资料,直接向市社保处申报。

2、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带领受伤人员到市社保处核实情况,时限为受伤之日起30日之内。

3、材料齐全,事实清楚的,直接支付待遇。有关档案资料由市社保处保存。

4、市社保处对工伤事故及待遇支付情况可进行事后稽核,对违规问题予以纠正并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三、注意事项

1、按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申请工伤待遇支付的,由市社保处审核后,直接支付待遇,并视同工伤认定决定。

2、按上述规定领取工伤待遇后,如伤情发生重大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按总额进行补差。



金华市区小额工伤待遇结算表
金社工简( )第 号
单位名称社保编码经办人
单位开户银 行银行账号联系电话
受伤害职工姓 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事故发生时 间工作岗位伤害部位
就诊医院医疗费总额医疗起止时间
事故发生经过
医疗诊断记 载
用人单位意见以上所填写内容情况属实,本单位同意按《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处理。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受伤害职工意 见以上所填写内容情况属实,本人同意按《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处理。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社保处待遇审核意见:
核准支付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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