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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劳社农〔2004〕117号 常州市劳动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互衔接的实施意见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7

  • 发文字号: 常劳社农〔2004〕117号
  • 发文单位: 常州市劳动局
  • 发文日期: 2004-07-08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生效日期: 2004-07-01
  • 业务类型: 转移接续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意见》(常政发[2004]56号)的有关规定,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而由于历史原因,部分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原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为了鼓励这部分人员参加城保,做好农保与城保的相互衔接工作,实现平稳过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原参加农保的单位及其职工,从纳入当地城保实施范围起全部参加城保,农保关系同步转移至城保。

二、农保转城保可选择农保退保后重新参保或折算城保相应缴费年限的办法参加城保。

三、选择办理退保后重新参保的,由农保经办机构将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保险费(应扣除3%管理服务费,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进行年复利计息)一并退还给个人,终止农保关系,由单位为其办理参加城保手续。

四、选择折算城保缴费年限的,由城保经办机构按农保实际缴费时间、缴费额分别转换成城保的缴费年限和应缴保险费总额,并按城保办法建立相应的城保个人账户。

1、将农保实际缴费时间,转换为城保缴费年限,确定城保参保的起始时间。农保实际缴费时间从参加辖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起计算。

2、按照转换所对应的当年当地城保缴费基数(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转换后确定的城保缴费年限,计算应缴纳的城保费用。原农保缴费数额不足支付城保应缴数额的,可以一次性补足差额;超额部分计入城保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的部分。

3、对应转换后确定的城保缴费年限,按照转换前当地历年城保缴费基数、记账比例,建立城保个人账户。其中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按城保规定推算个人账户储存额。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城保规定计发相应的退休待遇。

五、本意见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OO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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