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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人社发〔2021〕67号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工伤待遇计发基数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2

  • 发文字号: 金人社发〔2021〕67号
  • 发文单位: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1-12-20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 生效日期: 2021-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组织人力社保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4号),2020年我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79133元。为平稳做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从2021年起,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上年度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11日



《关于调整全市工伤待遇计发基数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全市工伤待遇计发基数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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