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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人社发〔2015〕94号 关于印发《金华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4

  • 发文字号: 金人社发〔2015〕94号
  • 发文单位: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16-05-23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 生效日期: 2016-05-23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文件精神,我们制订了《金华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5日


金华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按照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筹资原则,各县(市)基金累计结存规模低于12个月支付水平的,可适当进行费率浮动。


  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行业名称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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