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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人社发〔2017〕118号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5

  • 发文字号: 金人社发〔2017〕118号
  • 发文单位: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 金华市农业局
  • 发文日期: 2018-01-02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 生效日期: 2018-01-01
  • 业务类型: 转移接续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地税)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参保缴费政策

(一)补缴和折算缴费标准调整。从2017年7月1日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通过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基数标准由原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金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金政办发〔2013〕11)文件规定的政策内容,调整为按浙人社发〔2017〕5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上一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为18%。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余额、政府转保补贴,应按上述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的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

(二)政府转保补贴标准衔接。从2017年7月1日起,金政办发〔2013〕11号文第二条第(二)款中,政府转保补贴标准调整为按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时上一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统筹缴费比例×60个月确定。

二、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划转政策衔接

(一)资金预算。从2018年1月1日起,各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浙人社发〔2017〕59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60周岁以上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缴费优惠部分、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一次性提取5年养老保险费充实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等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中安排,按规定标准纳入年度预算。2017年所需资金,也一并纳入2018年年度预算。

(二)资金划转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各区财政部门在被征地农民参保时,应将被征地农民参保政府补贴资金、转保超龄人员缴费优惠部分、一次性提取五年费用一并缴入市财政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财政专户。2018年缴费标准暂定为人均10万元,以后根据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情况予以调整。

被征地农民转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市财政按规定分别将超龄人员缴费优惠补助、一次性提取五年费用分别划入市财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市财政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财政专户

(三)资金结算。年度结束后,转保超龄人员缴费优惠部分、一次性提取五年费用将根据各区实际转保人数进行结算,多退少补。转保后又退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上述资金不予退还。被征地农民参保的政府补贴资金仍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118号)文件执行。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

金华市农业局

2017年12月29日



浙人社发[2017]59 被征地农民转保政策.doc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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