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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人社发〔2018〕115号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9

  • 发文字号: 金人社发〔2018〕115号
  • 发文单位: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金华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2018-12-05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 生效日期: 2018-12-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联、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19 号)文件精神,加大我市残疾人保险扶持工作力度,现将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补贴事项通知如下:

具有金华市区户籍并持有我市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持证残疾人,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档缴费标准)由户籍所在地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已享受城乡特困供养的残疾人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补贴。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从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金华市民政局

2018年12月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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